年9月25日,由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罗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等七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案是上思县检察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也是该县首例获判决认定的涉恶犯罪案件。
上思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罗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等七人纠集在一起组成恶势力后从年至年期间,先后七次对从上思县南屏乡运输木材及在南屏乡开设沙场的老板进行威胁并以索要过路费等为由借机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达元(其中元属犯罪未遂)。上思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罗某、刘某甲等七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上思县南屏乡范围内多次使用暴力手段索取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从严惩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思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认定指控罪名成立,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罗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黄某等七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容来源:上思县人民检察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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