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洞头区物流快递企业
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温州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紧急措施》《关于乘势而上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十二条深化措施》等文件要求,为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与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现将《洞头区物流快递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2月14日
洞头区物流快递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
根据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部署的“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工作要求,为科学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有序稳妥地恢复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秩序,保障企业运输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现根据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复工复产企业范围
1.洞头辖区内的物流快递企业,包括港务运输、港口物流、邮政物流、快递服务、普货水陆运输等相关企业;
2.洞头辖区内的汽车维修企业。
二、复工复产企业条件
1.企业须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在洞头,防控机构组建到位,充分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企业须有身体健康的本地员工和外地未离温员工投入生产运营,并能提供拟复工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资料(附件1);
3.企业须确保防控物资准备到位,严格办公与作业等场所防疫消杀;
4.企业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复工复产防控方案,加强安全生产保障。
三、复工复产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提出申请,填报《洞头区交通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复工复产防控方案(附件4)、拟返岗员工名单等相关材料。
(二)审批备案
快递企业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物流企业由属地街道(乡镇)审批,经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备案,报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生产恢复组核定。完成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区交通运输部门可建立物流快递企业复工复产